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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
- 分类:社会责任
- 发布时间:2019-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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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春晖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汇聚滴水之力,帮助困难群体,呵护儿童、贫困学子健康成长,帮助贫困老人安度晚年。”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为70岁以上贫困老人、贫困儿童及贫困学生提供长期现金、物质资助及心理关爱;
(二)资助和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三)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九)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天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组织拟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组织拟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八)倡导文化建设,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要并得到发展;
(九)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爱心员工及个人捐助;
(二)社会爱心人士及机构的捐助;
(三)存量资金的利息;
(四)存量资产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慈善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8日春晖慈善基金会第二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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