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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集中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排查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14

发布者:

来源:

  各部(室):

  现将《河南省集中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排查整顿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项目工作实际,对照时间节点逐项排查。

  河南方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部

  2014年7月14日

  

河南省集中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排查整顿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我省南阳市部分建筑工地使用“瘦身钢筋”,郑州、新乡部分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黄河面砂等质量问题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安排,决定自即日起至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排查整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全省质量工作大会及省政府关于开展建筑材料质量排查整顿会议精神,广泛发动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建材、建筑加工机械和违规加工建材等非法违法行为,保持对建材、建筑市场整治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扭转假冒伪劣建材和违规加工建材泛滥的被动局面,规范建材及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全省建筑工地主要建筑材料、建筑加工机械及质量安全隐患底数,建立排查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逐一明确督办责任,全面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和制度措施,着力改善建材、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环境,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南省建筑材料质量集中排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工作。

  三、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钢筋加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加工企业,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砂子、砖砌体等主要建筑材料、建筑加工机械的生产、销售企业;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排查内容

  (一)主要建材及加工机械

  1. 检查钢筋、水泥(含外加剂、掺合料)、钢结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砌体等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验报告;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批划分、试块试件制作记录及检测报告,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

  2. 检查钢筋及加工制作。钢筋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是否与进场记录和产品合格证一致;钢筋调直方法、下料长度、弯钩弯折形式及尺寸,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力学性能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查钢筋进场复检报告。

  3. 检查商品混凝土进场交货验收记录,查验商品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检查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运输时间记录;检验商品混凝土的和易性,见证取样、试块制作、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记录。

  4. 检查砖、砌块材料、砌筑砂浆等材料的进场检验记录,外观、几何尺寸、力学性能;砌筑砂浆的强度和试块留置;检查现场砂浆配合比实际应用情况,检查计量器具设置应用,砂浆试块留置数量、养护环境、标识等。

  5. 检查钢筋调直切断机等建材加工机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存在改装,是否属于淘汰或假冒伪劣产品。

  (二)有关企业单位市场行为

  1. 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工程质量牵头责任,是否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是否组织开展质量隐患排查整治;是否存在采购假冒伪劣建材或干预施工等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行为。

  2. 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否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开展日常质量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采购假冒伪劣建材或建筑加工机械行为,是否存在钢筋场外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加工或使用不合格钢筋、钢结构、混凝土预制构件等行为;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行为;是否存在不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行为;是否对分包单位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3. 监理单位是否坚持“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是否认真执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进场检验、工序检查等规定,依法履行监理责任。是否建立工程质量控制保证体系;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及质量检查和隐蔽验收中是否按标准、程序进行审查验收;监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无证上岗,违规签字,违规介绍或代理建材销售、吃拿卡要、失职渎职等行为。

  4. 检测单位是否按标准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监测业务,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资质范围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检测人员是否存在无证上岗、违规签字现象。

  5. 生产厂家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建立产品原材料来源、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可追溯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抽检;生产、销售单位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8月20日前)

  1. 开展自查。各在建工程项目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建立排查台账(附件2),对所有建筑材料、建筑加工机械进行拉网式质量检查,并严格执行排查验收签字制度,落实责任到人,实行责任倒查。对排查出的不符合规定的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及建筑加工机械要立即封存,停工整改。并对存在的质量隐患具体情况、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认真整改,确保彻底消除隐患。自查结束后,施工企业现场项目部提交自查报告,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总监共同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报告应包括组织自查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自查台账。自查工作要实现全覆盖,对发现的问题要实行零容忍,对自查组织要做到重实效。

  2. 组织检查。在施工企业和各项目部自查基础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组织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抽检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住宅、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公共建筑、城市桥梁、隧道、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查组成员应包括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攻坚整治(8月20日10月2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企业单位签订责任状,逐个明确质量隐患整治要求,做到整改措施、 责任 、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一般质量隐患,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挂牌监督整治,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重大质量隐患由省厅、省局统一集中挂牌督办,逐项消除隐患。隐患排除前,要严盯死守,责任到人,不得擅自恢复施工,否则从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集中执法(7月15日至年底)

  在企业组织自查、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的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要联合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执法。要采取安全生产检查中“四不两直” (不打招呼、不发通知、不用陪同接待、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及媒体协同暗访的工作方法,提高质量执法检查的实效。积极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销售等单位和个人,该停业的停业,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资质证照的一律吊销,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依法顶格处理,绝不手软,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

  (四)总结分析(12月10日至年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及时归纳汇总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建材、工程质量整治和预防的长效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质量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案。12月2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建筑材料及工程质量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切实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清假冒伪劣建材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极大危害,分析研判当前建材市场、建筑市场质量问题形势,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组织开展好集中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组织不认真,本地区建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多发、甚至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将启动问责机制。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广泛动员,群策群力,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认真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建设、质监等部门要主动与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沟通,实行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实效。

  (三)强化督导。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明确时限、标准和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考核、通报、讲评和督导督办等制度,准确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不落实、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专项行动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联合进行每月督查和暗访,确保专项行动的各项部署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专项行动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的舆论引导、宣传教育、监督作用。公开举报方式,公开工作进展,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

  (五)严厉追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联合执法,积极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假冒伪劣建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产品及个人。同时,对开展专项行动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予以严肃通报批评;对严重危及公共质量安全又不按期整改的,从严从重处罚;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因质量问题造成群众群体上访,或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为便于掌握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于7月15日前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一名联络员。并于每月20日前分别向省厅、省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开展的主要工作、排查的工程数量、主要建材及加工机械数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建材及加工机械数量,采取的措施,隐患挂牌督办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