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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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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100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维护郑州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概要描述】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100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维护郑州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分类:公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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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建建〔2010〕100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维护郑州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外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加工能力、质保体系、质量水平等内容进行考察,签订合同(协议),明确质量要求及质量保证措施,跟踪检查钢筋加工全过程,做好检查记录,按有关规定存档。同时将委托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钢筋原材料产地、数量、规格、工程使用部位和外加工钢筋质量控制措施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建筑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合格钢筋。钢筋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进场复验,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重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钢筋原材料进场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的外加工钢筋纳入监管范围。凡钢筋直径偏差超出规范允许范围或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严禁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钢筋应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不合格钢筋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第5.0.7条执行。施工单位要实行外加工钢筋检测制度,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档案。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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