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息
Bidding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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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制造中心郑州管理部原料养护磷化氢尾气回收项目招标公告
- 发布时间:2021-08-26
- 发布者:
- 来源: 点击:43
【概要描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1年制造中心郑州管理部原料养护磷化氢尾气回收项目,招标人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2021年制造中心郑州管理部原料养护磷化氢尾气回收项目;
2.2 项目编号:FDZB-F-2021-452;
2.3 项目概况:为确保中心郑州醇化库和中心郑州十里铺仓库原料养护产生的尾气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拟对原料养护磷化氢尾气回收项目进行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2.4 招标范围:制造中心郑州管理部醇化库和中心郑州十里铺仓库,2套原料养护磷化氢尾气回收设备及配套设施购置、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正式交付运行前的一切相关内容;
2.5 交货地点:中心郑州醇化库和中心郑州十里铺仓库;
2.6 交货期(含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120日历天;
2.7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8 质保期:整机质保期为2年,自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行之日起计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能力为本项目
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投标人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资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
3.2财务要求:
3.2.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提供2018-2020年以来经具备资格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提供自成立后的财务审计报告,若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2.2投标人须为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3.3 信誉要求:
3.3.1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新招标采购项目期限内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控股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中标后没有转包代工行为。如果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行贿、腐败和欺诈行为,或者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含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已签订的合同。(以上提供承诺书,格式后附);
3.3.2 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无行贿查询结果,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无行贿记录,投标人有行贿记录的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如果查询后存在检索内容太多,请投标人逐条仔细核对判别被查询主体是否存在有行贿行为,如不存在行贿行为,只是查询记录中存在重名或名称信息披露,请同时提供被查询主体无行贿记录的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评标中或评标后如果发现存在有行贿记录,则视为弄虚作假;请各投标人提前查询,将查询结果附入投标文件中,以方便评标专家能够现场及时核对判别。
(查询指南:进入网站首页注册登录-点击高级搜索(全文搜索)-打开案由-选择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然后分别在“当事人”中输入投标企业名称、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委托人姓名进行检索;)
3.3.3 投标人信用良好,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查询指南:进入网站首页-查询企业打开“信用服务”-点击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输入单位全称进行查询;查询个人打开“个人信用”-点击相应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输入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3.3.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2020年企业年报,需包括公司基本信息、股东信息及股权变更信息,提供从“天眼查”系统打印的股权穿透图;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获取招标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以评委会审核结果为准。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2021年8月27日至 2021年9月2日(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下同),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 ,下午14: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4.2 招标文件领取地点:
①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与普济路交会处德威广场13层1304A);
②受疫情影响,如投标单位无法至现场领取招标文件,可通过邮件形式(邮箱:fangdazx@163.com)进行招标文件领取,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邮件时间超出可领取招标文件时间的邮件无效,请各潜在投标单位自行把握,招标代理机构收到邮件后将以邮件形式进行回复,请各潜在投标单位及时关注邮件信息;邮件内容至少应包含:招标文件领取时所需携带的所有资料扫描件、投标单位名称、授权委托人名称及联系电话。
4.3 文件费用:招标文件300元/套,售后不退。
4.4 招标文件领取时须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承包资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资格证明材料、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户银行开户证明;
(3)投标人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见格式一);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见格式二);
(4)“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行贿行为记录的查询结果;
(5)“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结果;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及“天眼查”网站查询结果。
以上证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一套(原件或公证件查验后退还)。
备注:⑴ 投标人应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2)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领取文件成功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人对资料保留复核的权利,投标人应于配合;资格审查工作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未通过审查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最终以评标委员会审查结果为准。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1年9月23日上午10时整(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开标室(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与普济路交会处德威广场12层);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烟草专卖局外网》、《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外网、《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内网》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
地 址:郑州市经开第三大街9号
联系人:周先生
电 话:0371-66393332
代理机构: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宁街与普济路交会处德威广场12层
联 系 人:杨女士 王先生
电 话:0371-61173985
邮 箱:fangdazx@163.com
2021年8月26日
承诺书格式一: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致: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
我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特此声明。
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承诺书格式二: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致: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黄金叶生产制造中心
我单位无“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止参加新招标采购项目期限内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行贿人,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控股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所述情形,中标后没有转包代工行为,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如果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检察院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认定有行贿、腐败和欺诈行为,或者被列入招标人或招标人主管单位的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含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已签订的合同。特此声明。
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有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投标,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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